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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遵行標志(鄭州路暢交通設施銷售有限公司)
(1)鳴喇叭標志
該標志表示機動車行至該標志處應鳴喇叭,以提醒對向車輛駕駛人注意并減速慢行。以下路段應結合事故情況考慮是否在對向上設置此標志,可以和相關的警告標志并設。
⒈平面線半徑小于或等于規定及停車視距小于規定的曲線路段;如果設置了凸面反光鏡,可不設置此標志;
⒉坡度大于規定的上陡坡且視距低于規定的路段;
⒊二級及二級以下公路隧道入口前視距不良的路段。
(2)最低限速標志
該標志表示機動車駛入前方道路的最低時速限制,設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點及各立交入口后的適當位置。
該標應與最高限速標志配合設置在同一標志支撐上,不單獨使用。路側安裝時,最高限速標志居上,最低限速標志居下;門架式或懸臂式安裝時,最高限速標志居左,最低限速標志居右。
(3)允許掉頭標志
該標志表示該處允許機動車掉頭,設在允許機動車掉頭的地點。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